待徵收農地有許多隱藏的地雷,需精心過濾

挑選錯誤者,輕者去化速度減慢,重者價值減損,甚至被課重稅


1. 是否有農水路證明

農地重劃係指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,予以交換分合,劃分整理成一定標準區塊,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,改良灌溉排水、配置農水路,使每一區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、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,以改善生產環境,達到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土地改良方式。該地會負擔一定比例的農地重劃費用,並由主管機關發給「農地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」,即為農水路證明。

一般區段徵收的重新配地比例為40%以上,但曾經參與農地重劃且有農水路證明者,法令規定配地須45%以上。如果沒有農水路證明者,就會有5%的配地比例差距,農地價格就會有10%以上的價差。以南科FG區配地比例為例,有農重證明分配50%建地,無農重證明分配43%建地,這兩者在農地買賣價格就會相差14%。

2. 是否農地農用

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4條

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,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,認定為作農業使用:

一、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保育使用者;其依規定辦理休耕、休養、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,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。

二、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。

三、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,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。

農地農用必須要有種植的事實,或者是休耕,休耕的時候區公所農會就會要求作翻土。取得農地農用的證明才可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、免徵遺產稅、贈與稅或田賦。若無法取得農用證明,就會被要求繳納土地增值稅,甚至短期買賣後的房地合一重稅。例如: 在農地上鋪設柏油或水泥當作停車場收租使用,就無法取得農用證明。

3. 過去空照圖是否保持農地農用

即便土地現況為農作使用,在交易時,土地管轄單位會根據歷年來空照圖(農林航空測量所),判定該土地是否符合,持續農地農用的事實,決定是否免除房地合一稅或是土地增值稅。

例如農地在之前沒有耕種的時候,租給廠商當作停車場。雖然使用分區依然為農地,停車場租約到期也全部鏟掉,重新翻土復歸原狀。但中間一段時間很可能因為不具有耕種事實,失去主管機關對該地農地農用的判定,這是很高的潛在風險,除非一直保留到配地後才出售。

4. 使用分區為何

都市計畫內的土地會有使用分區證明,看其註記為農業區 (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 ),或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(道路用地、學校用地、汙水廠用地、公園、綠地)。

公共設施保留地就區段徵收的權利價值換算,與一般土地是一樣的。但不一樣的是,銀行貸款意願較低,或是貸款成數變少。造成買方變少,相對的成交價格就低。

5. 是否為養殖魚池 (蓄水池)

雖然養殖魚池屬於農用的範圍內,但養殖場需要有相關執照,也需要有持續養殖的農用行為,在土地轉移時需要一併作轉移,或者撤銷執照。整個轉移流程需要耗費半年至一年,增加時間與支出成本,也增加再次交易時的限制,也是這個原因,造成買方較少,價格也較低。特別是持續養殖的行為,還要額外支出養殖設備的電費與設備費,是額外且麻煩的一筆費用。

6. 是否清楚鑑界

在徵收範圍內的農地,與未徵收範圍內的農地,市場價值會有很大的落差,可以差距數倍以上,須注意市場上有些是封包一起賣的產品,是否夾雜一些未在徵收範圍內土地。  

7. 是否有農舍,豬舍,倉庫

農舍部份假設占1/10,就需要針對這一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。若農舍是不合法的,還是會有房屋稅單,依然需要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,並注意是否會影響農用證明之申請。若有合法建物是可以領取拆遷補償金的。

8. 是否有農耕契約

有些地主會將土地租賃給農民耕種以符合農地農用規範,但須確保買賣簽約後3個月內能排除耕作權人。

9. 是否有 無套繪證明

民國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,農地不限制土地大小,農舍建蔽率為百分之十。依據「台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」規定,若是單筆土地用地不足,可使用同一人名下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地合併計算,即為所謂的「套繪」。
也因此即使農地上並沒有農舍,也可能因為有「套繪管制」,等同土地上有農舍,直接影響銀行貸款意願。

10. 是否為汙染土地

土地買賣時,需要注意該土地與鄰近土地過去使用用途,是否可能有汙染源,如工廠排放的重金屬汙染,會導致該土地被剔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內。

有一些情況是,買賣時土地現況看似很漂亮,但農地之前長期租給他人,若被挖深坑掩埋有毒廢棄物,從外觀是看不出來的。

建議可到縣市政府環保局查詢該地有沒有被列管,有被列管的土地就不能購買,後續會花費大筆費用在土地整治上。 

11. 是否有祖先墓地 (福地)

如果在區段徵收的範圍內,政府會處理該墓地的遷移事宜。然而,就投資的角度而言,因為銀行方視有墓地的土地為有瑕疵的土地,會影響貸款成數,減損其價值,並且申請農用證明會有影響,需進行分割並排除在外。